老鼠仓是中国市场约定俗成的术语,指某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获取本机构的投资交易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自己交易获利。
1、国内首例“老鼠仓”
案情回放:2006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通过“老鼠仓”交易,非法获利约153万元。
处理结果:2008年4月,***取消了他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万元,还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2、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确保所持买期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运用42个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囤积甲醇现货和集中资金优势(共动用资金14亿余元)、持仓优势操纵“甲醇1501合约”,被***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新颖“老鼠仓”
自2011年6月3日以来,涂健查询的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记录,共计查询上述两类账户400多个,其中查询15次以上的账户70个。
按照涂健的指令,其弟涂欣动用家人及朋友的9个账户组进行跟随交易。经统计,上述9个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趋同交易股票237只,趋同交易盈利347.54万元。
老鼠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益输送,让资金能够在相对低位买入筹码,使成本低于市场上大部分的投资者,老鼠仓属于违法行为,被市场的投资者所不耻。2006年将老鼠仓行为列入刑法,10年以下***并处以罚款。
老鼠仓原理
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者从业人员利用行业优势,提前知道内部消息后在低位买入筹码,并且通知其他亲朋好友一起参与买入的行为。待股价开始拉升上涨后,实现高位套利。
另外一种是利用资金优势,在盘中快速打底价格,让利益方在低位买入筹码的行为。这种手法,在K线图上一般会留有很长的下影线。
历史上的老鼠仓案件
2014年12月9日,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息交易案提出抗诉。案发前马乐系博时基金经理,其涉嫌利用非***息进行股票交易,非法获利1883万元,2014年初被深圳市中院判处***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该案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有机会建老鼠仓的一般都是证券从业人员和基金经理,“老鼠仓”问题将危及其生存根基,更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法律专家建议:对基金经理人如此违规行为应与学术***抄袭一样严肃处理,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市场禁入,并罚没所得。
最后
老鼠仓利用资金优势和业内消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不要为了一时谋取非法利益而换来牢狱之灾。
对老鼠仓的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规:
第一,《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买卖该证券、泄露信息的,“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没有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刑法修正案》中还规定老鼠仓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做为证券行业的监管部门,根据老鼠仓行为的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历史上有多起老鼠仓***,如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获取公司股票投资信息,然后使用亲属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重庆中院判决,王某获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罚金900万元,违法所得1770余万元全部没收。
还有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李旭利等老鼠仓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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