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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纳入民法

  1. 如何看待腾讯起诉DD373,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被盗用户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何看待腾讯***DD373,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被盗用户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此案的根本在于,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货币算不算是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很明确,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是支持和保护的。问题在于,目前的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范围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一旦明确这一点,则按照财产的属性,游戏账号及游戏内的***其所有权就归属于玩家。因为,游戏账号及游戏內的***具有天然的财产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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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具有使用价值

2,具有经济价值。

3,可以被人为控制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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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流通使用。

目前,某讯方的主张是依据用户协议中的约定,所有权归某讯,使用权归玩家。因此,游戏账号的交易涉及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有权予以制止和干预。

换句话来说,某讯方的主张类似于是某讯开设一家游乐场,消费者(玩家)买门票(游戏账号)进入。消费者在游乐场里的所有通过消费而获得物品都归游乐场所有,譬如,你口渴购买了一瓶水,不得了了,虽然这是你花钱买的水,但所有权归游乐场所有,你有使用权,所以可以喝水,但是,应当在离开游乐场之前把喝下的水还给游乐场(或吐或拉)。否则涉嫌侵害他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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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据某讯方律师的主张,某讯只是提供游戏服务的运营商,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规定,玩家每次消费某讯均应依法开据电子***或纸质***,且依法承担商品或服务因质量问题(可以是玩家主观认识)而退款的义务。但是,现实中某讯开***了吗?退款过了吗?并没有,这也是本案法庭审判长的主张。因此,可以认定某讯涉嫌非法逃税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

坚决同意腾讯的做法,你往他游戏账号里充钱,如果你弄丢了,或者将钱挪出来就是侵犯了他的权益,是要受法律制裁的,如果他单方面关服,那他仅是将号回收了不让你玩了。他没有任何责任。

1.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地位与另一方签订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那么用户支付了对价,就拥有了相应装备的游戏账户,用户取得了该账户作为虚拟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用户对于自己的虚拟财产被盗,岂有自己赔自己的道理,若说赔偿,也是某讯应当协助被盗用户向***者追偿。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4***条 第三项的规定“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某讯律师声称双方签订的,由某讯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约定的用户与其签订的格式合同,排除用户拥有该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腾讯***请求DD373赔偿4000多万元的诉请不能成立,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花钱买了件衣服,有一天我不想穿,我要卖掉.衣服厂商就跑过来要告我,说你这件衣服不能随意卖掉,你只有使用权。同样我花了钱的,往游戏里面几百几千几万的充。结果他告诉你,这一切都不属于你。腾讯就是这么奇葩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