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资产担保,原来公司遗留的债务将自动转接到接手的新公司。
公司被收购或者合并之后,新的公司将对被收购或者合并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比如a公司以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200万,在还款日期还没到来之前,a公司被b公司收购,那b公司将会把a公司用于银行贷款担保的房产以及银行贷款一起继承,并在办理收购相关协议中写明债务的继承。
而且a公司在转让完成之后,在十天之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债权人,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将原来的债务转接到b公司,同时必须在30日之内,通过报纸登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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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资产做了担保,那么无论公司是否转让,那么主体资格,即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丧失,其债务由其受让方继续履行义务。转让协议另有有约定的除外,另有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影响对外效力。
你好!我是股权一号。
公司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即使公司股权转让,债务依然存在,公司依然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一个公司不论公司名称是否变化、变化多少次,股权是否转让、转让多少次,公司主体依然存在。只要该公司不注销,即便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
股权是股东的,但做提供担保的是公司的资产,其与股权转让没有关系。
对债权人而言,如何追要债权,存在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如果公司的资产担保是连带担保,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或者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其中一方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
第二,如果这个担保是一般保证,就有个前置程序,即债权人就只能先向债务人要求清偿,通过诉讼途径依然无法追回债权的,再向一般保证人要求清偿。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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