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大多数时候,GP, LP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他们主要存在在一些需要大额度资金投资的公司里,比如私募基金(PE,Private Equity),对冲基金(Hedge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这些公司。你可以简单的理解为GP就是公司内部人员。话句话说,GP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人。举个例子:现在投资公司A共有GP1, GP2, GP3, GP4四个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拥有投资公司A的100%股份。因此投资公司A整体的盈利,分红亏损等都和他们直接相关。如果还不明白的话,举个简单例子,在创新工场当中,李开复先生则是一个经典的普通合伙人了。
LP指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出资人。很多时候,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与此同时,大多数投资公司,旗下都会同时有着很多个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项目)。而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如此多的金钱——或者他们为了分摊风险,因此不愿意将那么多的公司资金投资在一个项目上面。而这个世界上总有些人,他们有很多很多的现金,却没有好的投资方法——放在银行吃利息在金融界可是个纯粹的亏钱行为。于是乎,LP就此诞生了。LP会在经过一连串手续以后,把自己的钱交由GP去打理,而GP们则会将LP的钱拿去投资项目,从中获取利润,双方再对这个利润进行分成。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典的“你(LP)出钱,我(GP)出力”的情况。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
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
私募通过信托实现阳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有限合伙接近这种形态
LP会在经过一连串手续以后,把自己的钱交由GP去打理,而GP们则会将LP的钱拿去投资项目,从中获取利润,双方再对这个利润进行分成。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典的“你(LP)出钱,我(GP)出力”的情况。
在美国,绝大多数情况下,LP都有一个最低投资额度——这个数字一般是600万美金,中国的话我目前了解大多都是600万人民币。
LP和GP都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成员,LP即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GP即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一个或更多的GP,而LP数量没有限定。LP的角色和有限公司的股东类似,即便企业亏损也只是以对这个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G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对外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同时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不同,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单独交税。此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像有限公司受到公司法很多限制那样,可以高度定制各种条款,因此其省钱、灵活的特性成为投资机构设立投资基金的首选法律架构,大部分的私募投资基金都是有限合伙企业。大多数投资基金中LP不会参与到日常管理,至多在投资决策委员会(IC)或者其他类似职能的机构中参与项目投资决策,因此与GP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GP作为专业投资者,希望投资者可以减少对团队日常运营的干预,提高运营效率。因此双方的出资义务和承担风险,通过LP和GP的不同角色也能够实现对彼此的制衡。
因此,一个投资基金中LP一般是出资人,GP一般是基金管理者。大多数投资机构都会再成立一个投资管理公司担任GP,这样个人股东就不会暴露在无限责任的风险之下,同时在有一个团队、多个投资基金的架构下,管理公司作为GP收取管理费和承担投资团队的日常运营也较为简便。
有限合伙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简单而言,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LP:Limited Partener 有限合伙人GP:General Partener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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