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投资公司控制子公司,主要可以带来以下的好处,如:利用投资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办大事;利用投资公司可以少纳税,增加投资收益;利用投资公司分离集团各业务板块,隔离个别业务失败风险;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利用投资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办大事。
如果利用投资公司,自然人A控股投资公司B1,再由投资公司B1控股公司B2和公司B3,一般而言,自然人A需要出资占比51%股份可拥有投资公司B1控制权,若需要控制公司B2和B3,需要投资公司B1再投入公司B2和B3占比51%股份的资金。如果是自然人A直接投资另外一家公司B2和B3,自然人A需要自己“掏腰包”投入公司B2和B3占比51%股份的资金。
例如:投资公司B1市值为1000万元,公司B2和B3市值均为100万元,自然人A出资510万元控制了投资公司B1。
(1)通过投资公司B1控股公司B2和B3,投资公司B1将出资101万元(100*51%+100*51%),自然人A相当于出资51.51万元(101*51%)就达到控制了公司B2和B3。
(2)若自然人直接控股公司B2和B3,将出资101万元(100*51%+100*51%)。
很显然,利用投资公司B1,自然人A用了更少的资金,达到了控制公司B2和B3的效果。
二、利用投资公司可以少纳税,增加投资收益。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1)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
通过自然人控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从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留存在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可再进行投资别的企业。相较于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其他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再进行投资别的企业,要承担更少的税收成本。
为什么有的大公司宁愿通过成立投资控股公司控股N个子公司,也不愿意几个原始股东出资成立一家新公司?
下面我们分别从控制权、多元化发展、***及资产整合、股东风险及税收等方面进行分析:
原始股东出资成立新公司与母公司最多是关联公司的关系,法人资格独立,并不能对新公司进行绝对控制。
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母子关系”,对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既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又能直接下达决策决议。
对于控股公司控股多个子公司的情况来说,最大控制权体现的更是淋漓尽致。当子公司内部意见相左的时候,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在控股公司内部解决,相当于大脑控制四肢,不至于各自为政。
控股公司下挂多个子公司,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的版块,所获得的的经营收入既可以回流到控股公司,供控股公司重新调配使用,又可以留在子公司进行再投资。
比如子公司A经营房产版块、B经营医疗版块,当房产景气的时候医疗版块实现的利润先回流到控股公司,然后控股公司对房产版块进行追加投资。
对于多元化发展的集团来说,成立控股公司作为平台是最好的选择。
正所谓“大树底下好乘凉”,控股公司集万千***于一身,自带母公司光环,可以借助母公司***去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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