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金智选 > 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包括

  1.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怎么定管辖?
  2.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怎么定管辖?

最高***在2003年2月1日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因虚***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原则。

该规定的第八条规定:虚***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管辖。

就是,对本类案件有管辖权的***是中级***。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包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该规定的第九条规定了具体案件管辖权:

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管辖。

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管辖。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包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管辖。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人民***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管辖。

对于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包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管辖。但人民***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管辖。

一、最高人民***于2022年1月22日颁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2022年1月22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对证券虚***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具体规定:

1、证券虚***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在的市、***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

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报最高人民***备案

3、《最高人民***关于证券***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于2020年7月23日颁布《最高人民***关于证券***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具体规定:

1、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在的市、***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

2、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

3、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

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关于证券***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管辖权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最高人民***关于证券***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管辖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四项职责:  

1.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的全部资产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资产核算,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规模与其托管费收人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