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办法很麻烦,主要还是通过境外的一些券商来实现,还得有境外账户等等,普通人大多是望而却步。可是这种情况随着中国的金融开放将会有所转变:
那么,这部分肥肉肯定是不会让外国券商进行独吞的,国内券商肯定会插进来。但是否允许外国券商和国内券商共同参与?这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事情。不过最有可能的是对双方同时放开:
1)如果只对内地券商开放,与当前中国开放的格局不符,在国际上授人以柄;
2)如果只在内地券商开放,在国外也会受到一定阻力;
3)对内地券商有冲击,但是内地券商还是有非常雄厚的用户基础,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自贸区内个人投资境外证券。还是要通过券商进行。没有券商怎么交易呢。
国内券商目前并没有大规模取得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境内投资者是不可能通过国内券商参与境外投资证券的。只能在楼主说的老虎证券等境外券商开户并进行交易。开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投资会对境内资金造成一定分流。但应该不会大。毕竟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不熟悉。但是利好境外券商。至少理论上可以获得更多客户更多佣金。
目前仅仅放开自贸区内个人投资境外证券。 是一种谨慎的做法。金融双向开放是一种必然。但需要一个过程。
今天券商大跌是不是与自贸区开放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有关。不是很容易判断。但是从想当然利空是难免的。
金融双向开放。国内股市制度建设需要跟上。否则国外严格管理的资本市场更有吸引力。对资金分流还是不可小视的
第一,如果公司章程与相关管理制度中没有对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行为做出限制的约束,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资金的使用或者是投向,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是为其个人谋取利益的话,都可以视同为是经营行为。经营就存在着有亏有赚,很难把这种行为定性为挪用公司资金。
第二,这笔资金的使用算不算挪用,与交易对手是公司,还是个人没有关系。因为现实中,很多公司的经营上就不是很规范,相关交易的账户也可能是个人账户。所以,关键问题在于此笔交易是否为法人代表个人谋利。
其三,这还涉及到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及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问题。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从上面的表述中,可以明确的是,除非法律和章程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定代表人的所有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法人的行为,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更进一步说明一下,即使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对善意第三方的承诺和保证,法人机构也是要负责的。当然,公司(法人)股东还是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个人责任,但这是在公司对外承担完责任之后的内部补救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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