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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1. 高院典型案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为何被法院认定为投资款?

高院典型案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为何被***认定为投资款?

如果查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会按照借贷管辖处理。既然按照借贷管辖处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红利10%,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所以是有效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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