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依据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居间人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居间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居间人的作用是为订约双主提供订约机会的中介服务,其居间行为应仅存在于开户阶段,对于后续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操作行为,居间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目前我国期货交易管理存在漏洞,存在部分居间人在订立合同之后,继续利用其特定身份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买卖操作,甚至于进行欺诈,但此时其地位已不是居间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不同身份,相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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