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私募领域的过来人,我来简单的说说。私募基金管理人甩锅给托管人理论上很难,两者的法定的职责不同,即便有分歧有异议,一般也只在股权类私募中出现,在证券类私募中出现的概率基本没可能。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不同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简单来说,负责基金的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
而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通常来说基金托管人都由商业银行担任。
从以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涵义不难看出,两者的职责是有很大差异的,凡是涉及基金日常运营,具体买卖决策,或者投资亏损,责任肯定是管理人的,如果涉及资产保全,信息披露,资金清算等,责任是托管人的。
股权类私募和证券类私募在托管上的差异
证券类私募基金,由于其主要投资二级市场,在现行的框架下,资金的划转是一个死循环,只能从托管银行划到证券账户,或者从证券账户划到托管银行,资金没办法划出监督账户之外。
而股权类的私募基金则不同,由于股权类基金募集的资金,最终都要对接到具体融资的项目,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一旦打到项目账上,就存在一定变数。虽说托管人可以监督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但事实上很难穿透监管资金流向,也很难分清资金的属性,总会存在百密一疏的情况,出事也就成为可能。
甩锅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证券类私募由于资金托管是闭环,资金托管在商业银行没办法转出去,资金不可能出问题,这类私募管理人甩锅给托管人的概率为零。股权类私募资金托管是非闭环,最终资金要对接项目,资金从托管户打到项目后,资金存在被项目方挪用的可能。现实中托管容易出现分歧和争论的,绝大部分都是股权类私募。至于甩锅会否成功,要看托管协议中对双方责任的界定,托管人只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实中,托管人最多被人说监管不严,想完全甩锅给托管人很难。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不可以甩锅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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