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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提示】预付账款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用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
即: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 ,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提示】(1)补价是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含增值税之间的差额。
(2)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即为在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最大的公允价值。
如,甲公司用一台设备换入乙公司一项专利权,设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专利权公允价值为90万元,增值税为5.4万元,甲公司收到补价21.6万元。判断该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要分两种情况: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涉及补价的:
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收到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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