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身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就拿股份公司来说自己成立的投资公司在投资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就成为了子公司,而不管这个子公司你本身占据多少股份。当然,如果说都是全资的,就没有自己投资自己的说法可以合并成一个集团,变成全资子公司。 而分公司类似部门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主体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其实最主要的是要看你是否需要合并为一个集团。
那要看你的资金来源了,作为投资公司,你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融资资金?
如果是自有资金的无所谓,但你要是融资而来的资金,有可能涉嫌自融的违法行为。资金池如何形成是关键。
1. 避免个人税务问题。这里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即控股公司,多是注册在免税或低税地,相对个税优惠很大;如果是注册在国内的,一般有公司内部的考虑,多是股权结构上的;
关于避税,以前做的很简单,做了0税公司代替自然人控股,关于公司递延分红避免分红后个税,就觉得很了不起什么税不用交了。作为中国人,全球收入纳税,0税公司在注册地和盈利来源地均无纳税,中国税局是有充分理由要求中国股东为此部分补税的。所以看以往的SPV均为0税公司,最常见BVI。现如今,暴力避税时代已经过去,低税属地登上舞台,未来几年,将会是卢森堡、毛里求斯、新西兰的天下。这是另外的话题了不展开。
2. 承担的责任不同,个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
3. 法律身份由个人变成公司,如果遇到诉讼都是公司会比个人更方便;
4. 方便股权结构变更。VC面对创始股东,希望创始股东的数量越少越少,如果创始股东还带了自己的兄弟元老之类的,VC不希望和他们并行进入主体公司,那么创始股东可以用一个公司把自己兄弟也都装进去。再说投票的时候,他们私下谈好,投出一票就好,VC喜欢;
6. 跨境设置多层公司方便资产剥离且不影响享受原结构以有的税务优惠;
7. 如果是一人控股公司,创始股东再投资其他项目或进入其他结构可再使用。
8.这样可以增加投票权。比如我拿公司A的51%的股票,然后公司A用所有资本控股公司B的51%股票,那么我的资本只占B的总资本的25%多一点,但是我却可以通过公司A完全控制公司B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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