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的备案制取代了商委的事前审批制度。备案暂行办法出台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开发、建设等房地产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的,不再需要商委的事前审批。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而无需事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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