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基协【2017】4号《关于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指出,“自《指引》实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按《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2、《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关于合格投资者身份的确认程序,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因此投资者每次认购基金产品,都需要出具资产证明文件。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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